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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有尺度 护苗有温度
——牡丹区人民检察院精准办案帮扶迷途少年重拾人生航向

作者: 来源: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 2026-06-12 09:45

“检察官,这次月考我进步了,老师表扬了我……”日前,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检察官收到了一封来信。写信人小东(化名),曾是一起抢劫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他一同涉案的,还有小军、小凡、小玥(均为化名)。看着这封信,检察官又回想起办理该案的点点滴滴。

这起案件其实并不复杂。小军因听说小魏(化名)在背后说自己坏话,便与小凡、小东等人合谋“教训”小魏。当晚,他们将小魏约至某路口,对小魏实施殴打,并索要走其手机后变卖。案发后,4人因涉嫌抢劫罪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从表象来看,该案既有殴打情节,又有索要财物行为,按抢劫罪提请批捕看似并无不当。但随着审查逐步深入,办案检察官发现案件的特殊疑点。四名嫌疑人均刚满14周岁,虽承认索要了手机,但对暴力行为的描述、索要财物的具体语境等,与传统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存在明显差异。

为此,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案发起因。最终证实,本案系未成年人之间因“背后说坏话”等日常琐事引发,行为动机更多表现为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通过暴力手段“教训”被害人并顺带获取财物,属于复合动机,而非单一、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同时,暴力行为程度与典型抢劫罪中为压制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的客观表现也有所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寻衅滋事。因四名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虽已作出不批捕决定,但检察官深知,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才刚刚开始。四名未成年人虽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纠正和有效干预。

通过全面开展社会调查,检察机关了解到:小军、小凡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帮教条件不足,且二人此前有行政违法记录;小玥刚辍学不久;小东仍为在校学生,家庭监护条件相对较好。针对不同情况,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分级干预措施:对提议、策划并主要实施暴力行为的小军、小凡,依法送往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对参与程度较轻的小玥、小东,在予以严厉训诫和法治教育后,监督其监护人将二人接回原学校继续就读,并联合学校开展观护帮教。同时,针对四名监护人存在管教不力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检察官还从法、理、情多角度开展释法说理。四名监护人主动代孩子向被害人小魏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几个月后,检察官陆续收到几名孩子的来信。一名在专门学校的孩子写道:“以前我总觉得天是灰灰的,现在开始学知识、学技术了,有一天突然就觉得天蓝了。”另一名回到原学校的孩子写道:“检察官让我写周记,我慢慢学会了反思。这次月考进步了10名,爸爸第一次表扬了我。”字里行间,从最初的抵触、迷茫,到如今的感恩、向上,司法温情正在融化坚冰。

“善于统筹法理情,不是把法律放在一边去讲情,而是要在法律框架内把‘理’讲透、把‘情’用真。”承办检察官表示,“这些孩子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一次不当的司法处置,可能毁掉他们一生;一次恰当的干预矫治,却可能改变他们的人生轨迹。”

一起看似寻常的“抢劫”案件,检察官没有被“暴力+取财”的表面现象所迷惑,也没有因“认罪认罚”的供述而放松实质审查,而是穿透案件表象,积极践行“三个善于”工作理念——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在未成年人检察办案中交出了一份既有法治力度,又有司法温度的答卷。

通讯员 刘翠林 张春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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